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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陷入争议漩涡

发布时间:2020-02-11 06:11:18 阅读: 来源:连接器厂家

音乐人展示呼吁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集体签名。他们担心“草案”如果没有吸纳他们的意见,自己将失去许可权、定价权等多种权利。 “草案”的出台,涉及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产业界三路人马,也让外界产生了“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怀疑。

“草案”的出台,涉及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产业界三路人马,也让外界产生了“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怀疑。

一位起草专家表示:这些受到争议的条款,他们也是公布后才知道的。

官方的说法,“草案”是著作权人、使用者、社会公众等三方利益的一次调整。

音乐人认为,这是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对版权控制权的一场博弈。

学者分析,这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权利的延伸和“小集团利益”的推动。

网友评论,如果没有那么多想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存在,事情将简单很多。

“我来保护你,你得听我的,你不要问,你不要知道,你更不要说,你只管拿着好了。”作曲家谷建芬这样形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如果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的“草案”真的实行,那“A的悲剧”就可能“合法”发生。

“草案”的影响其实还涉及文学、摄影、电影等方面,但因为词、曲及卡拉OK等涉及音乐的部分利益最大,所以目前来自音乐圈的抗议声最强。

音乐人发难

“先祭拜完大家的先人,再来打理大家的后事。”清明长假结束后,2012年4月6日,三十余位音乐人在广东省文联聚首,为一封题为“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斟词酌句。

看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音乐圈一夜间炸开锅:“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完蛋了!”

4月6日晚,河南省流行音乐协会开会;4月9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简称“唱工委”)召开紧急会议;10日,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接棒;11日,“唱工委”与近50家唱片公司在北京举行媒体通气会……“这可能是自国内有流行乐坛以来,空前一致的一次行为。”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陈小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知识产权的本意是通过保护鼓励创作,促进创新。如果漠视行业规律,过多限制著作权人的利益,对音乐创作产业必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上海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游闽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官方的说法,“草案”是著作权人、使用者、社会公众等三方利益的一次调整。

音乐人认为,这是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对版权控制权的一场博弈。

有学者分析,这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的延伸和“小集团利益”的推动。

网友评论,如果没有那么多想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存在,事情将简单很多。

音乐人阵营一方面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隔空交火”,一方面纷纷扮演侦探,寻找更多“夹带私货”的蛛丝马迹。前者基本以实名在公开场合发声,而集体管理组织则以组织名义在其官方网站上集中回复。

第一轮交锋起于音乐人集体反弹之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4月6日在其官网上发出说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国际上早已有之,“从立法之初其目的就不是为了限制音乐著作权人,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

“据我所知,算上台湾,华语流行音乐也就30年历史,没看到任何一家公司有垄断的可能。”4月8日第12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上,宋柯反驳。这位资深音乐人2012年1月已辞去他创立的“太合麦田”董事总经理职位,退居二线开烤鸭店——“对华语唱片公司用‘惨淡经营’这个词都算夸他们。”

对于音乐人忧心的“被代表”,“音著协”4月6日的解释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并不是要对著作权人所有的财产权利进行‘大包大揽’,而只管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修改草案称‘播放权’)等。”宋柯等音乐人则回应:“我们没选择,势必造成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二轮交锋,面对声势更浩大的口诛笔伐,“音著协”4月13日在官网承认,“协会注意到自身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存在的思想僵化、因循守旧、书卷气以及对著作权人切身利益感受体验不深的问题”。同时作出响应,“正式更改协会已提交的‘修法意见’,要求删除草案第46及48条。”不过,“音著协”对意见最大的涉及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第60、70条等条款只字未提。

“草案”前传

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纽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外已有二百多年历史。

虽然各国相关立法不无差异,但其存在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同——著作权人把自己不愿意管,或没能力管的一些权利,交由特定组织集体管理,既可解决众多作者维权的难题,也可有效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授权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在背景音乐、卡拉OK、数字版权授权收费的过程中,集体管理制度都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之一,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太多争议,但是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根本性的、争论最大的节点,在于行政垄断。

国家版权局相对于其他单位是一个“弱势部门”。它不像其他单位,下属有很多事业单位可以消化退休人员。2006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后,国家版权局多了一个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它来掌握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权。

事实上,除了1992年诞生的“音著协”之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著协”),都是在这个条例之后诞生的。

在国内成立这样的组织,门槛看上去很高——由国家版权局发牌,到民政部备案登记,从法律上受《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双重规制;而且,目前的政策设计确保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独占性授权”——同一行业只能有一家存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个社团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理应高度自治,领导人应由该行业或该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体共同产生;但实际上,“持牌人”多为主管部门依托其行政许可权直接委派任命。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弊端是垄断与不透明,包括运作不透明、财务支出不透明、分配不透明。”游闽键表示。

“草案”的出台,涉及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产业界三路人马,也会让外界产生“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怀疑。

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信息,此次修订开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分别起草三部专家建议稿,“草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邀请部分专家起草、修改,最终形成“草案”。

到底谁制定的?

“我们压根不知道新著作权法出台是什么人在讨论,感觉各方代表都在,但就是没有代表著作权的人在说话。”4月11日音乐人刘欢说。

比如“草案”中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专业音乐人看来,3个月时间很难让一首歌曲达到流行的程度,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3个月是怎么想出来的?是不是做了市场调查?如果做了调查,为什么音乐界人士有这么大反感?”知识产权法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国瑞表示,这说明起草者对著作权人和市场的调查,“可能比较粗糙”。

但负责起草的一位专家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要求,还有一位专家干脆表示:这些受到争议的条款,他们也是公布后才知道的。

面对质疑,“音著协”4月13日在官网作出澄清:“协会不是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协会在2012年3月31日与社会公众同步在版权局网站获悉该法修改草案。”

不过,版权律师周家奇最近在网上贴出了一份另一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会议扫描文件,又让人觉得蹊跷。

2012年1月11日,“音集协”在北京举办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圆桌会议”。网上文件显示,主持人在致辞中说:“我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王化鹏……我们现在正在修改著作权法,今天下午还要参加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小组会,现在正在搞起草工作。”

版权律师张家松在微博上对此分析:“这里的‘我们’是指谁?如果是‘音集协’,说明草案中‘延伸集管’及相关条款的起草者就是集管组织;如果是版权局,说明集管组织本来就是版权局的一个部门,根本不是民间机构。前者是版权局被利益集团绑架,后者是版权局植入自身利益。无论前者、后者都是版权人被损害。”

到底谁修改了这些草案?“音集协”和“音著协”到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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