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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实践及建议永宁酸模

发布时间:2020-10-18 19:35:06 阅读: 来源:连接器厂家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实践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农民收入保持了较陕的增长势头。如何保证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当前,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沉睡资本”,未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潜力巨大。广东东莞和重庆等先行地区在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做了诸多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助于从实践层面探索完善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政策。

一、东莞:外向型经济条件下的高比例财产性收入增长经验

东莞市位于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外向型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经初步测算,2012年东莞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49万元,居全国第一位,同比增长9.2%,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0.5个百分点,连续3年超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006年的1.77:1下降到2012年的1.72:1,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超过25%,这主要得益于工业化快速推进下农村集体经济的迅猛发展。

(一)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做法及成效

东莞市政府鼓励当地农村居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采取多项措施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首先,实施组织保障和扶持政策。东莞市于1998年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界定和交易,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出台对镇村引资、村制造业纳税大户和村重点项目税收等奖励政策,设立1亿元的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促进集体物业升级。其次,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支持镇村以土地、物业、资金等,通过信托、合作、人股、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开发、产业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镇村统筹招商、统筹用地、合作开发、三级利益分成等统筹发展模式,支持镇村借助“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产权独立、收益归村”的形式统筹建设集体物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公司化改造。第三,改革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机制。推动村级政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三分离”,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推行《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2004-2006年),探索集体股权流转。第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市、镇、村、组四级网络监管系统,实施镇街政府眭债务风险分级管理,建立村组债务台账,开展村组清产核资,严控福利开支,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分红制度。

在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形势下,东莞市农民还通过自建厂房出租、收取住房租金和进行资产投资等进一步获取丰厚的财产性收入。2012年底,东莞市村组两级集体总资产1263.1亿元,比2008年增长1 1.3%,占广东省同级集体总资产的1/3,村组两级净资产超过l亿元的村达302个。东莞市集体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及占比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绝对数和占比分别从2006年的4171元和23.6%上升到了2011年的7232元和接近30%。对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调查发现,2007年全村人均收入达6.1万元,来自集体经济的收入占比达31.65%,与其他发达地区农村居民以工资性收人为主的收入结构明显不同,雁田村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财产性收入,占比高达60.86%,比占比排名第二位的工资性收入高32.18个百分点。其中,村集体经济分红是最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之一,这验证了东莞市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良好效果。

(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模式特征和缺陷

东莞市农村居民家庭高比例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借助于珠三角地区发达的外向型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乡村地区已实现了工业化,能够吸引大批外来务工人口,便利于农村地区发展物业经济和农民自我创业,农村居民财产可以就近衍生出财产性收入。从一定程度上说,现有土地制度对其制约作用较小,土地、房屋等要素不需要进入城市交易市场,仅在农村地区即可获得高回报收益。

很显然,这种财产性收入增长模式仅适用于非农经济高度发达的农村地区,当地农民面临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已从如何激活农村财产潜力转变为如何在现有财产基础上获取更高的回报。但是,通过对雁田村的调查表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与文化程度相关陛不明显,理财观念和理财实践落后,过于依赖外向型经济,不仅财产增值渠道有限,也容易受到国际贸易环境波动、珠三角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二、重庆:农村产权改革下的后发地区财产性收入增长经验

重庆市是西部地区唯一的中央直辖市,具有典型的“大城市、大农村”城乡二元结构特征。2007年重庆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为重庆农村居民财产陛收入更快增长奠定了基础。长期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处于起伏不定状态。2007年统筹城乡改革之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开始进入持续上升通道。2007年~2012年,年均实际财产性收入增长率达23.8%; 2012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75.56元,增长25.7%,是所有收入来源中增长最快的。近年来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连续快速上涨,初步验证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

(一)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1.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创新地票等多种形式的产权流转模式

重庆市于2008年底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负责处理农民土地“实物”资产权利和土地指标资产权利集中流转交易,包括耕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或承包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土地交易所还创新探索了地票交易制度,即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法,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等复垦为耕地,从而产生建设用地指标,并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面向社会公开交易。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尤其是地票交易实现了市域内大面积、远距离用地置换,提升了远郊区县农村宅基地价值,成为农民新居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增加了农民的财产眭收入。此外,农户还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地票交易中获取集体经济分红。

2.改革农村征地制度,保护农民合理权益

重庆市于2008年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为保证征地补偿顺利开展,重庆市成立了专门机构,组建了市、区(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建立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同时,重庆积极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其中,两江新区创造性地改农民安置房为定销商品房,在住房建设上达到了地段好、户型好、质量好、环境好、配套好、物业好“六好”要求。“一改六好”不仅解决了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还为被征地农民增加了出租收入、商品房增值收入等财产性收入。

3.探索农村“三权”抵押贷款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等“i权”抵押贷款,重庆市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2010年)和开展“三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及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等政策措施,明确了农村“三权”的抵押、登记、转让和处置以及配套性扶持政策。为降低“三权”抵押贷款对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重庆市于2011年8月注资7亿元建立了“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融资机构“三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财政补贴损失金额的35%),明确了出现坏账时银行与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还配套了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机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建立我国第一家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企业——重庆兴农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实践,激活了农村资产的融资能力。根据重庆市银监局统计数据,2012年该市累计发放“三权”抵押贷款310.7亿元。

(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模式的不足

目前重庆市的农村产权改革存在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农民主体地位较弱,在土地流转、征用过程中,农民依然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对于农村产权的处置、交易和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此外,农村产权本身的弱质性和相关服务机构欠缺,也制约了 农村产权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为例,目前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健全的价值评估制度,不少农村产权存在“确权难”的问题,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三权”流转交易体系,“三权”资产存在“变现难”的困境,限制了“三权”抵押融资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政策启示

借鉴和完善东莞和重庆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经验,我国需要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地制宜,鼓励地方创新

从东莞和重庆的实践看,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在出台促进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政策的时,需要坚持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创新协调推进,宽容地方改革创新。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出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措施,鼓励发展村属物业经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完善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分红分配制度,让集体经济收益真正惠及每一个农村居民:欠发达农村地区,可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广泛培育各类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土地交易范围,让农民手中的“潜在”资产变现。

(二)立法为先,保护农民核心权益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重庆等地的试验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法律模糊地带的突破,继续深化相关改革将面临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的巨大风险。建议在广泛调研和征询民意的基础上,以保护农民权益为核心,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为前提,尽快修改完善农村产权法律法规,赋予农村居民征地议价权利,明晰农村产权权能,推动城乡土地要素自由流动,奠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法理基础。

(三)金融支持,拓宽财产增值渠道

不管是东莞还是重庆都面临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困境,重庆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为此做了积极探索,但仍无法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理财需求。建议大力发展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城市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开展各类农产品生产保险、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三权”抵押融资、征地补偿理财等符合农村居民需要的金融服务,疏导农村地下金融正规化发展,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村镇银行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四)配套制度,形成良性发展环境

构建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相关的配套性制度是完善相关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东莞、重庆等地在农村产权确权、交易、融资、分配等相关领域的配套制度为增加当地农民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制度保障,但也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因此,要以农村产权交易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为先导,提高农村产权变现效率,扩大农村资产流转规模:以农村居民教育培训为基础,全面提升农村居民理财意识,大幅增强其理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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